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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第1页)

此种文件,我前也收到过。孙夫人的文件,乃是一种匿名文件:信中明说是外人代写,而信封上偏写明寄自某某监狱。岂可不经查考,遽然公布于世?

上海总社似应调查此种文件的来源,并应考据此种文件的可信程度。若随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经执行委员会慎重考虑决定,遽由一二人私意发表,是总社自毁其信用,并使我们亲到监狱调查者,蒙携出或捏造此种文件的嫌疑,以后调查监狱不易下手了。

如有应由总社更正或救正之处,望勿惮烦,自行纠正,以维总社的信用。」

没想到,胡适第二天又在英文版《燕京报》上看到了宋庆龄的信和那份控诉书。于是,胡适和鲁迅、以及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组织的矛盾开始不断激化了。

当时,王卓然看到报纸上的报道后也恼怒了,并打电话给胡适质问此文件的来源。面对王卓然的质问,胡适一时也不知该如何回答。于是,胡适又写了一封信给蔡元培和林语堂,并在信中写出:

「有人寄了一篇类似这控诉书的文稿给《世界日报》要求发表,寄件人冒称住在胡适家中,并且说稿子是胡交给他的。

此种文件与孙夫人所收的Appeal同一来源,同是捏造的。孙夫人不加考察,遽信为真,遍登各外国报纸,并用「全国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这是大错。

我认为此等行为大足以破坏本会的信用。应请两公主持彻查此项文件之来源,并彻查「全国执行委员会」是否曾经开会决议此种文件的翻译与刊布。

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那么,我们北平的几个朋友,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

随即,胡适又给刊登这份控诉书的英文版《燕京报》编辑部写信道:

「这个反省院是我于上月31日同杨铨、成平两先生一同访问、视察过的三处监狱之一。我们曾和关押在那里的政治犯当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谈过话。其中有些人是用英语和我谈话的,因而他们当时是处在一种可以畅所欲言而不怕被狱官们察觉的地位的。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提到上述呼吁书所描绘的那些骇人听闻的酷刑。

那封呼吁书十分可能是一封伪造的匿名信。

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

2月9日,林语堂给胡适回信道:「得来札,知道北平监狱调查报告出于捏造,此报告系由史沫特莱交来,确曾由临时执行委员开会传观,同人相信女士之人格,绝不疑其有意捏造,故使发表。不幸事实如先生来函所云。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

胡适收到来信后,于13日给林语堂回信表示愿意接受史沫特莱的评语,并在信中道:「示悉。带去之文件,我早料到是她带去的。我绝对信任她的人格,她不会捏造此种文件,但此间有人专造此种材料,最易受欺,所谓「君子可欺以其方」是也。」

2月19日,胡适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民权的保障》,并在文中提出:「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紧接着,他还在文中批评道:「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

当民权保障同盟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给胡适发来电报说:「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

胡适看到电报后,并没有给予答复。

几天之后,宋庆龄和蔡元培署名给胡适发电报说:「养(22日)电未得尊复。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盼即电复。」

胡适依旧没有给予有回应。

于是,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认为,胡适已经和他们组织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而胡适继续留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内也有害无益,并且胡适坚决反对发表伪造文件并且要求公开纠正的态度,也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上海《申报》于3月4日报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昨日开会,决议:开除该会会员胡适之。」

在开除胡适的表决大会上,鲁迅也表决了自己的态度,并开始了对胡适的不断抨击,他在《文坛秘诀十条》中写道:「须多谈胡适之之流,但上面应加『我的朋友』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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