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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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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定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尚方宝剑悬在头上,检察机关只能进不能退,他们就在一会儿玩忽职守,一会儿滥用职权的罪名上游移不定,只是按照法定的时间,将案子一步步向下一个环节移送。

审查起诉不久,案件的罪名又改回来了,继续按照玩忽职守罪准备起诉。

但是此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被告人没有到案,预定的移送法院的计划无法实施了,没有被告人,法院根本是不会受理这个案子的。

几个月里老死不相往来的检察院和公安局又开始协调了。检察院希望公安机关能想办法将几个警察找回来准备开庭,而公安局则坚持自己不知道人去了哪里,而且异地管辖的案子,自己也不便过问,同时还坚持这几名警察是无罪的。

这样的僵持最终还是需要领导协调,不久在政法委的再度协调下,一个新的方案下来了:「公安机关想办法把人找回来,检察院,不得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等着法院判决。公安检察双方都不要干预法院审判,不管判有罪还是无罪都要尊重法院的意见。」

这样的协调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商量既然上边定了依靠法院判决调子,那就一定要在法院打赢这场官司。于是乎,请一名好的律师打赢这场恶仗的议题就摆到了议事日程。局长办公会紧急磋商,各路线索汇集而来,有一名副局长想到了我,说跟我关系还好,看看能不能请我来帮助这几个警察辩护。几道关系辗转下来,我只好迎头而上,接下这个已经协调了一年而没有结果的案子。

但是我表示被告警察有三个人,我只能给一个人辩护,没想到公安局倒也会算账,说几个人的情况是一样的,请几个律师水平不一样还不如你一个人辩护效果好,反正你就顺便替几个警察一起辩护吧。这样的安排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只好考虑着怎样才能在法庭上实现一个律师为三个被告人辩护。

接受案件以后,我得会见我的当事人,可是这个案子的有意思之处在于,检察机关并不知道被告人在何处,我就更不用说了。

也许是心灵感应,当我正想着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消息传来,几名警察有人与家里联系上了,询问案件的进展。我及时与公安局的领导沟通说:「这几名警察跑了这么久也不是办法,我认为这个案子可以做无罪辩护,我会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们争取无罪的结果,至少要保住他们的公职身份。」

公安局的领导问我:「有没有把握?」

我说:「按常理律师是不可以为委托人做这样的承诺的,但是既然你们这么信任我,还托了几层关系找到我,我也就斗胆直言了。上级政法委领导不是说了,谁也不准干预法院办案,完全相信法院吗,那么现在是异地管辖,干扰相对会小一点,我认为只要这法官还有点良心我就能说服他判三名警察无罪。我的底线至少是免除处罚,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效果我就到最高法和最高检去反映这个案子,还会争取媒体的关注和舆论同情,最终一定不会让这几个警察坐牢的。」

另外我又提出一个建议:「既然跑了,那也不能轻易被抓住,如果几名警察在路上被任何一个地方的关口卡住,就完了。干脆不如将计就计,让家属告知这几名警察找一个就近的信得过的公安局或者检察院投案自首算了。最好是到某一个交警队投案自首,然后在交警队作好笔录和自首认定材料后再通报检察院。这样本来逃跑的事情还可以换来一个投案自首的机会。加上政法委协调的回来后不羁押,那就好好等着开庭吧,即便有罪,那么这个自首也是有意义的。」

局长一听这样的方案连声说好,我这就想办法让他们家人尽快联系他们回来。

几天之后,这几名警察在完成投案自首后被公安局领导亲自交到检察院手里,谁知检察院并没有兑现之前的协调会承诺,立马将这三名警察送进了看守所。

这样的举动,让公安机关措手不及,更让他们不好给这几名警察的家人交代。说的好好地回来开庭,不进看守所,但是刚回来第一天就被送进了看守所。这种失信,谁也承受不了,几家人情绪激动又找到公安局要人。

在这般情况下,公安局的领导们也无语了,负责联系我的那位领导只好对我说:「朱律师,你都看到了,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这官司只能赢不能输啊。」我说:「既然这样,那就上法庭吧,他们有本事抓,我们就有本事放」检察院反反复复,罪名变来变去,并非没有收获,他们一开始认为三名警察是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在检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这样的逻辑后来发现演绎不下去,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这几名警察在节日里半夜坚守岗位怎么就变成了不负责任,怎么就成了「玩忽职守」犯罪。

所以,在案子送到公诉部门后,又有人认为,这属于滥用职权,半夜随意查车,导致事故发生。但是研究着研究着他们又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交通警察在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时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那么他们几个警察在凌晨四点发现有超载1000%多的车辆连续通过重要桥梁时,是该管呢还是该视若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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