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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第1页)

改土归流

背景

社会背景

元朝在西南地区创设的土司制度。元朝是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中央政权,统治层自身行政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但对任用汉族士人特别是以其治理西南边疆又不能放心。因此,与唐朝设立羁縻府、州的关切相当不同,元朝在距离王朝政治中心最为偏远的西南地区设立土司“自治”制度,不仅是对西南地区部族首领的政治文化妥协,同时也借此来制约汉族。

土司制度是对中央政权无力顾及的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的一种笼络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

有鉴于此,元朝之后,明朝从一开始就只部分延续了土司制度。按照世袭土司管辖区域的大小,明朝先是设立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这种设置以某种方式把土司纳入了明朝政府的官员系统,弱化了其地方色彩,强化了其行政色彩。这就为后来在西南云贵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完全由朝廷任命的流动任职的官员,加强朝廷对西南边疆的控制,创造了条件。

明代是土司制度高峰,明朝中期西南边疆动乱频发,还与土司制度自身的软肋有关。《明史·土司传》说土司“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调遣繁多,则“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除朝廷征调导致反抗外,土司因获得朝廷的保护,并逐渐掌握与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多征税收而自肥,条件具备时则逐渐坐大,甚至凭借掌握的土军分裂割据。隆庆年间,云南土司莽瑞体等作乱边陲,便有这一方面的原因。民间流行这样的民谣:“官府只爱一张纸,打失(云南语遗失之意)地方两千里。”

清朝统治者少有“内华夏外夷狄”的传统意识。雍正帝就前代贬低夷狄不以为然,认为清朝统一天下,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中国的疆土开拓广远,“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清朝的版图广阔稳定,统治者具有明确的国土守护意识,因此十分重视治边与边疆治理制度的建设。清朝治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望边疆地区实现长治久安,为此朝廷倾注了大量心血。对于西南边疆存在部分土司或夷霸纵恣不法、危害社会,与朝廷争夺土地、矿藏等资源,阻挠驿路通行与外来人口进入等严重的问题,雍正认为必须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并及早处理“目前虽无大害,日久将为隐忧”的边疆土司,雍正朝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直接起因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对境内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对朝廷也叛服无常。

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户部议复从之。后来的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奏疏中也说:移民至少数民族地区垦荒,“可以充实地方,可以移易倮习”。因此,朝廷对迁至云南的农民,实行减税和贷给种子、耕牛的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移民活动和垦荒耕种。在一些地区,官府还招募移民到山区或僻地垦荒,如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招民开垦怒江上游沿江数百里旷土,为滇西北怒江上游地区大规模垦殖之始。但在部分土司地区,移民政策受到了阻碍。

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对此言之甚明,其建言改流疏云:“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无人敢入土目盘据之地,如东川一带“文武长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云贵川桂4省相连地带土司势力猖獗,有事诸省相互推诿,治理不易深入;滇南澜沧江内外诸夷“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由元迄明“代为边害”。鄂尔泰认为若改流得法,“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经过

早期改革

明朝时期

明朝永乐年间(1403-1424年),铜仁等地的思州、思南两个宣慰司叛乱,永乐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但此次改革只是针对贵州叛乱的两个宣慰司进行改革,只触及贵州的一小部分地区,整个明朝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播州宣慰司杨应龙反叛,明神宗派二十四万大军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平定叛乱,杨应龙自杀,此役为万历三大征之一。播州之役结束,明军将播州一分为二,置遵义、平越二府。

康熙时期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朝开始对湘西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在采取驻军、屯兵、修边、筑卡等强硬军事措施的同时,大力推动湘西社会的“儒化”,其中主要包括通过设置官学、书院、义学等构建儒家教育体系、给与少数民族士子资助及科举名额优惠、重视对先儒先贤的祭祀、颁令禁止苗民诸多宗教祭祀活动及风俗习惯、推行三纲五常及忠孝节义观念等等途径。

雍正改革

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

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意思为改土归流应采用恩威并施的方法,让土司主动接受实施改土归流为上策,以武力强行解决为下策。

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清军平乱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不久,清廷将原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元生领兵摧毁了叛乱的乌蒙土知府禄万锺、镇雄土知府陇庆侯的势力,改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州。

云贵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改土归流的巨大声势,很快冲击到广西地区。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以威慑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职务,在其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永丰州(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统辖。

泗城土司政权的崩溃,震撼了桂西其他大小土司,土司们纷纷向清廷交出印信和兵器,“广西诸土官自泗城之岑氏以下,亦先后缴敕印、纳军器二万余”,广西西部的改土归流因而很快取得成效。

雍正五年(1727年)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先后有泗城土府岑氏、东兰土州韦氏、归顺土州岑氏、下龙长官司赵氏、恩城土州赵氏等,或被革除土职后遣送外地安置,或被降为佐贰后留居当地。

多数土司政权皆为流官体制所代替。同时,清廷又于雍正七年(1729年)在右江上游增置百色一厅,设理苗同知;又于雍正十年(1732年)将康熙年间因土司绝嗣而由通判代管的镇安土府升为流府,辖治附近各土目势力,从而进一步强化西部地区的政治建置。

至此,广西一省便在府级政权层次上全部流官化,并在州县级层次上大体完成改土归流。

雍正六年(1728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

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实现。

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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