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起诉宋云的行为,主要也在于购买以及出售。
出售和购买,都构成了犯罪。
那个来到宋云农家乐,非要购买鹦鹉的客人……
现在也已经被依法拘留。
三只鹦鹉,以及宋云家里的十五只鹦鹉,已经全部依法收缴。
无证饲养鹦鹉……
只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民政上的罚款惩罚,无刑事责任。
不过……
现在宋云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的“犯罪事实”,已经坐实了。
存在买卖行为。
辩护的话,难度同样不小。
“第二点,宋云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人工繁育,并非来自于野外,物种的濒危程度……”
秦昊在查完了相关文献资料后,写下了第二点。
费氏牡丹鹦鹉,虽然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费氏牡丹鹦鹉物种本身已经不具有濒危性、且目前养殖技术已经成熟。
在民间也有许多养殖能手。
再加上《华盛顿公约》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院研究室相关复函文件之间的关联与印证……
可以推断出宋云出售的该行为这,根本不存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任何损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都需要运用到这点。
无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判处无罪或者进行不起诉处理。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加以震慑、遏制。
若一个人的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他必然不会触犯刑法。
这个逻辑概念虽然没有卸载《刑法》中,但却体现着刑法的精神。
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妄加定罪。
而费氏牡丹这种鹦鹉,已经开始大批量繁殖。
野外非常常见。
数量极多。
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物。
或者说,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殖,把它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
削弱了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