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明确了是救狗。
溺水男孩也知道是救狗。
但……
却多了一项情节,那就是她们凭借个人经验,推断了一句“水不深”。
原本来说。
不会游泳的男孩,不太可能下水。
下水之后,或许是遇到了暗流,水流太过湍急,直接将男孩冲离了岸边。
事实已经调查的差不多了。
但却更加不好判定。
案件主观上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客观上双方都知道该行为的危险性。
至于严佳玉、柳蝶两人向未成年求助……
固然不妥。
但却没有违反法律。
而她们推断的那句“水不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男孩的下水,大概率不构成犯罪。
因为在法律上,存在一种危险自陷行为。
比如说火灾、水灾、泥石流等灾害,正常人都知道有危险。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管别人说的天花乱坠,危险都固定存在。
所以……
即便严佳玉两人说了“水不深”,但在刑事上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
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按照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
这个案件里,严佳玉、柳蝶两人要根据她们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溺亡案里,并不存在侵权人。
但存在受益人。
严佳玉和柳蝶两人,都属于受益人。
“什么?我们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严佳玉和柳蝶听到这件事之后,都有些不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