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图腾的关系,在于“身份认同”。
的确,图腾制度创立的初衷,原本是“变母系为父系,变氏族为部落”。但正如黑格尔所说,手段总是会高于目的。因此,当图腾当真出现时,便有了一个意外的功能。
这就是界定族民的身份。
界定是一点都不困难的。鹰图腾的部落成员,都说自己是“鹰的后代”;龙图腾的部落成员,都说自己是“龙的传人”。鹰是鹰,龙是龙,这就是“区别”;你也是鹰,我也是鹰,这就是“认同”。这跟后来说“我是英国人,你是法国人”,或者“都是炎黄子孙,爱国不分先后”没什么两样。说“法老是荷鲁斯的儿子”,也不奇怪。
部落能够变成国家,图腾功不可没。
但,图腾变成神,好理解;变成法,或者由法来替代,想不通。图腾是神秘的和具象的,法律则是理性的和抽象的。图腾,怎么会变成法,又怎么能变成法?
秘密在人。
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人到世间来没有带着镜子,他怎么知道自己是人?只能通过他人来证明。比方说,保罗是人。彼得发现自己跟保罗一样,因此彼得知道自己是人。
但,这种方法靠不住。
靠不住是显然的。是啊,彼得要靠保罗证明,那么保罗又靠谁来证明?靠彼得吗?那就成了“相互论证”。于是保罗只能靠乔治,乔治只能靠玛丽,玛丽只能靠彼得,彼得只能靠保罗。这又成了“循环论证”。而且,只要其中一个“不是人”,整个证据链就会断裂,结果大家都不是人。
人的确证,如何实现?
只能靠“超人”。换句话说,这个证明者必须是人,否则不能提供证明;又必须超越一般人,否则不能证明所有的人。
图腾便正好符合这个标准。
没错,所有的图腾都是“族的祖先”,因此是“人”。所有的图腾都是动物、植物或者自然现象(比如电闪雷鸣),因此“不是人”。所有的图腾都神圣而神秘,因此是“超人”。
可惜,图腾局限严重。它只认本族,不认他族;只认族民,不认国民。罗马当年面临的,便正是这个问题——他的国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这就太难办了!使用本族图腾吧,其他民族不认;保留各族图腾吧,天下分崩离析;干脆不要图腾吧,又无法认同身份。
幸亏罗马人想到了法律。
法律为什么就能代替图腾呢?因为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的意义,就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么是人。罗马法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人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具备人格,第二是享有权利,第三是承担义务。其中,第一条又最重要。因为没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权利,也谈不上承担义务。
人格表现于法律,就是权利,即身份权。身份权有三种: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由权是基本人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的特权,家族权则实际上是父权。一个人,如果没有家族权,就不是“男子汉”;没有市民权,就不是“罗马人”;没有自由权,那就“不是人”。
反过来也一样。[7]
这就可以实现“身份认同”。因为一个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权,他就是罗马人。同样,这也便于国家治理。因为只要剥夺一个人的身份权,他就可能成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敌”。那可真是人人得而诛之,死无葬身之地。[8]
只不过,这一切都是通过“界定法律地位”来实现的,因此是地地道道的“以法治国”。而且,这个人原来属于哪个国家、民族、阶级,都变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门,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礼,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没有国界的国家。
法律,是并非图腾的图腾。
既创造了法律(罗马法),又创造了宗教(基督教),罗马人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当然永垂不朽。
认祖归宗
罗马法确实让人叹为观止。
这是一个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系统。公法与私法,私法更重要;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更重要;具备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人格更重要;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由更重要。安全、自由、身份认同,都能通过法律地位来实现,岂非“不是图腾,胜似图腾”?
事实上,法律也是“超人”。法律为了人、属于人,由人制定也由人执行,因此是“人”。法律抽象普适、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因此“不是人”。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所有人在它面前都一律平等,因此是“超人”。
这就堪称“不是神祇,胜似神祇”。以法律代图腾,当然比“以神祇代图腾”棋高一着、智胜一筹。
那么中国人呢?
图腾在中国又变成了什么?
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