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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天朝上国的盛世华章 第一章 强化皇权的统治机制(第1页)

清初为缓和阶级矛盾,实行奖励垦荒、减免捐税的政策,内地和边疆的社会经济都有所发展。至十八世纪中叶,封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史称“康乾盛世”。于是中央集权专制体制更加严密,国力强大,秩序稳定,清朝的国家机器逐渐完善起来,建立起强化皇权的统治机制。

中央行政机构

入关之前,皇太极已仿照明制,设内三院和六部。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摄政王多尔衮携幼主进京登极,各方面基本上是照搬明朝的制度。中央机构是三院八衙门。三院就是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八衙门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理藩院。其中,理藩院主要负责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这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亦属首创。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直接指挥,中央行政机构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政令,只能奏请皇帝颁发诏谕,皇帝直接掌握着最高行政权。

顺治十五年将内三院改为内阁。又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内阁官员建制基本固定。内阁设官有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典籍、中书、中书舍人等。大学士都冠以殿阁之名,如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等,常设满、汉各二人,正一品。内阁大学士权力很大,相当于宰相,被称为“宰辅”,有进呈奏章和代拟批旨之权,即“票拟”。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事务。六部最高长官是尚书,从一品;副职为侍郎,正二品,均满、汉各一人。因为清朝不设宰相,六部直接接受皇帝的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吏部班列六部之首,是主管全国文职官员任命考核的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中央及地方各衙门文职官员的编制,铨选官员,依照有关规制铨叙品秩勋阶,稽考功绩过失,议定黜陟赏罚,办理调动等事务。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文选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的品级之升降、补调及平均铨法。考功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的考核工作。稽勋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守制,丧养兼稽京官廪禄等事务。验封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的荫叙、封赠、袭职、优恤等事务。

1-1清朝前期中央机构

户部是掌管全国疆土、田地、户籍、税赋、俸饷、财务的机构。天下钱粮,统归户部,国家各种开支,俱由户部支配。清朝疆土分为二十七个省区,各省户数和人数每年报部一次。全国各种名份的田地顷亩丈量之数都要报部注册,各种赋税也要定期报部缴纳,经费要按定制报销。户部所掌政务分别由下设的十四个清吏司和井田科、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内仓等具体部门分别管理。清朝户部沿袭明朝定制,以地区划分清吏司,这十四个清吏司是江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兼直隶)、湖广(湖北、湖南)、山东(兼管奉天、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陕西(兼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他们各掌其所划分省区的民赋,并兼管一些全国性的事务。

礼部是管理国家典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的机构。典礼分为吉、嘉、军、宾、凶五礼。吉礼指祭天地、神祗、太庙、陵寝、历代帝王、先圣先贤、忠列名臣等;嘉礼指登极、传位、亲政、婚嫁、庆寿、册封、颁诏、筵宴等庆典;军礼指“大阅”、亲征、命将、纳降、凯旋等;宾礼指朝贡、敕封,宗室外藩王公相见等;凶礼指帝后、妃嫔、皇子、亲王等丧葬礼仪。

除掌管五礼外,礼部还负责奏办预选乡试、会试、殿试考官及预定录取名额等事务,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还有铸印司、会同四译馆等。仪制清吏司,负责嘉礼、军礼和学校科举事务;祠祭清吏司,负责吉礼、凶礼;主客清吏司,负责宾礼和接待属国藩使等;精膳清吏司,负责典礼宴飨及祭祀供品等。铸印局负责铸造皇帝的宝印和内外臣司的所有书印。会同四译馆负责接待外国和藩属国贡使,翻译外国或国内少数民族的文字。

兵部是管理全国军事及武职官考核任免的机构。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个清吏司。武选清吏司,负责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承袭、封赠,并掌管军队营制和管理土司;职方清吏司,负责武职官员的叙功、核过、黜陟、赏罚、抚恤,以及军旅之简阅、考察等,并掌管关禁与海禁;车驾清吏司,负责全国的马政及邮传事务。武库清吏司,掌管全国的兵籍及军器,还负责武科举有关事务。此外,兵部还设有会同馆和捷报处,前者管理京师驿传事务;后者负责收受各省递送的奏折,以及发送军机处寄发的谕旨或御批奏折。

刑部是掌管全国法律、刑罚的司法机构。除负责授理全国刑事案件和主管刑罚、监狱外,与大理寺、都察院组成三法司,共同负责审核全国的死刑案件及重大要案的判决(有关详细内容见清朝的司法制度),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刑部下设十七分省清吏司,还有督捕清吏司(负责督捕旗人逃亡诸事)、秋审处(负责核察办理秋审和朝审之案)、减等处(负责汇核与办理各省及现审案件的恩赦事务)、脏罚库(负责收管现审案内脏款脏物)、赎罪处(负责纳银赎罪事务)、提牢厅(管理狱卒,稽查南北所监狱收禁的各省犯人)、律例馆(纂修法律条例,稽核律例)等机构。十七分省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司分掌其分省刑名案件,有的司兼管一些其他事务。各省刑名案件的题咨到刑部后,各司复核原审,具稿呈堂,以定准驳。由于刑部之权的运用极为重要和关键,所以,刑部用人是最谨慎的。

工部是管理全国各种工程事务的机构。凡土木、水利、制作等工程的筹划、施工、管理、经费都由工部负责。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以及节慎库(负责工程经费的收支)、料估所(负责各项工程所用工料的预算与核算)。营缮清吏司负责各项营缮工程,包括盛京和各省的祠庙、宫殿、衙署、城垣、仓库、营房等工程的估修和核销,并负责征收“工关”木税和苇税。虞衡清吏司负责制造和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火、军装等物品开支,还掌管全国度量衡。都水清吏司负责河道、沟渠、水利、道路、桥梁等修防工程及造船事务。屯田清吏司主要掌管陵寝工程,其名称系沿明制而职掌不同,因此,名实不符。

都察院掌监察,负责整肃纲纪,纠劾百官、控制言论,充当皇帝的耳目。因它也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故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

理藩院原名为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为理藩院,主要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区少数民族事务。主要管理有关政令、朝贡、封爵、刑罚等,还掌管部分外交事务。关于外交事务,与礼部的分工是东南海路来的礼部负责,西北方陆路来的由理藩院负责,与俄国外事往来和交涉归理藩院办理。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理藩院的设置,说明了清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视,而且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八衙门之外,中央机构还有一些单位或部门。大理寺,掌平反刑狱,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翰林院,储备人才之所,设官有掌院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掌院学士掌修国史笔翰之事,并备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文章。国子监,最高的教育机关。钦天监,观察天象,制定历法的机构。宗人府,掌皇族政令及皇族家谱修撰的机构。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的总机构。詹事府,专为皇帝或皇子服务的机构。太常寺,管理坛庙祭祀的机构。光禄寺,掌典礼祭祀宴席供应之政令。太仆寺,掌牧马之政令。鸿胪寺,掌朝会宾客“赞相礼仪”的机构。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

上述中央机构,大都是沿用明朝的设置。清朝的中枢机构除了这些常规的部门外,还有颇具本朝特色的机构,那就是它从关外带来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康熙年间设立的“南书房”、雍正时期设立的“军机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和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在皇帝统帅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关。“议政王大臣”之名正式出现于崇德元年(1636年)以后,但满族上层贵族与议国政的制度,却早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汗国之初即已形成。当时满族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之际,尚存有浓厚的奴隶主贵族军事民主的习俗。后金的军国大事,都由诸贝勒等人共议裁决。诸贝勒大都是努尔哈赤的子侄等宗室贵族。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之后,又置议政大臣五人,理事大臣十人,与诸贝勒每五日朝集一次,协议国政。天命六年(1621年)二月,努尔哈赤命四大和硕贝勒按月分值,国中一切机务,俱令值月贝勒掌握。天命七年三月,努尔哈赤又谕令八旗旗主贝勒共议国政。至天聪年间(1627-1636年),除宗室贵族中被封为贝勒者充当议政的成员外,八旗固山额莫(见都统)也兼充议政。至此,在天命及天聪年间,这种由宗室贵族及八旗中的五大臣、固山额真等组成的议政制度,虽无议政王大臣会议之名,实际上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的早期形态。

崇德元年,皇太极正式称帝,改国号为清。将原来的旗主贝勒全部封王,并令除八旗固山额真继续兼议政大臣外,每旗另设议政大臣三员,在清代历史上正式出现了“议政大臣”的职名。此后,清王朝宗室贵族中的王与八旗固山额真、议政大臣共同议政的形式,即称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因参与议政的宗室贵族除亲王、郡王以外,还有贝勒等人,故又称“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会议的成员虽由上层贵族及八旗大臣所组成,但不是所有上层贵族、大臣都可以出席。“议政”是一种正式的职衔,代表着一定的权力和地位,必须经过皇帝的任命。同样,在必要时,皇帝也可以撤销某一贵族及大臣的“议政”资格。

1-2清朝的议政大臣

清王朝统一全国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成员有较多的增加,贵族中除亲王、郡王、贝勒参加者政外,贝子及公一级也有参加议政的。议政大臣除满洲八旗的固山额真和大臣外,蒙古八旗(见八旗制度)的固山额真及六部满、蒙尚书也列为议政大臣。其他如皇帝的侍从官员--内大臣、侍卫,以及王、贝勒府中的长史、旗下闲散等,也有被列为议政者。汉军八旗的大臣如范文程、宁完我等人也曾一度参与议政。当时在内廷还专设“议政处”,作为议政王大臣的办公处所。当时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掌主要有两个:一是军务,凡有军事行动,必须先经过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定后才能实施;二是审理满洲王公大臣刑案。进入北京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权有所扩大。

多尔衮在摄政时期,充分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打击反对派,惩治与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顺治亲政后,议政王大臣会议进入新的阶段,成员增加了,议题广泛,权限很大。所议处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断重大案件;议处宗室王公、满洲大臣爵位的承袭晋封;商议军务,讨论对策,给败将以处治;复议死囚情罪;讨论和修改法令;议处蒙古、藏等少数民族问题;惩治渎职大臣;议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皇族内部重要事务。这期间,议政王大臣会议对扩大、巩固清皇朝的统治,维护满族贵族的利益,加强皇帝的权力,起了很大的作用。顺治后期,议政的宗室王公显著减少。康熙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除一般事务外,主要议处用兵、民族关系、边界和重大案件四方面的问题。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和康熙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重,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和影响,受到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年,雍正帝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军机处设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能受到更大的削弱,一般不让议政王大臣经理政务。乾隆前期,议政王大臣会议只进行一些象征性的活动,逐渐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乾隆五十六年,乾隆下谕正式废除。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存在一百五十多年后寿终正寝。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产生、发展、废除的过程可知,它是带有清朝自身特色的一个机构,它的成员都是满洲贵族,其地位在内阁、六部之上,汉人不得参与其活动。

设立南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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