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喝彩。
「昌力,我不想活了。」
「我也不想活了,没钱,没女人,活着没劲。」
曹军一下把邹昌力按倒,「去他妈的,不快活下就死?」
第二天,俩人结伴离开旅社,住到了邹昌力的家。
据旅社老板娘,以及邹道花描述,曹军就睡邹昌力的床上,俩人盖一床被子,连一颗花生米都掰俩半,互相喂给对方吃。
一到深夜,俩人就嘀咕个没完。
当时谁也不晓得,他们在酝酿多么残忍可怕的事。
2月7号那天,邹昌力带着曹军上了山,去自己呆过的矿上,跟保管员葛运春偷买了10公斤硝铵炸药,用编织袋装着,藏到了自己一个远方亲戚家。
2月10号,天还没亮,他们便离开了玉明旅社,取走了炸药,远赴武汉。
4天后,俩人离开长堤旅馆,一前一后上了1路公交车。
10点08分,按照计划,邹昌力把炸药从座椅下向右拽出一些,坐在他身后的曹军起身,蹲下身子,点燃了引线……
没有人知道,他们为什么要选择在武汉长江大桥上制造爆炸,拖上一车无辜的人一起死。唯一确定的是,这两个厌世的男人,已经心理彻底扭曲变态。
坊间猜测,他们之所以选择2月14日作案,就是想在情人节这一天殉情。
是真是假,无从考证。
06
仅仅耗时45天后,3月29号,警方便宣布武汉「98·2·14特大爆炸案」成功告破。
从犯罪学角度来看,虽是两人共同作案,但这起案件依然属于个体极端暴力犯罪的范畴。
所谓个体极端暴力犯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莫洪宪教授也将其称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具体是指遭受挫折的弱势者,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
回顾「2·14」爆炸案,的确非常符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
比如作案方式简单直接,直接用爆炸物、爆炸装置制造爆炸,或是放火,来制造巨大的杀伤力。
又比如作案持续时间较短,犯罪人出于急于泄愤或报复的动机,企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伤害尽可能多的人,以寻求某种变态的心理快感,同时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
再比如,多为预谋作案,作案者大都有所准备,且准备充分。
而邹昌力和曹军,也相当符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特征:
比如这种作案人多为中年男性。
很多学者认为,中年男性是当下社会压力相对最大的群体,不仅面临生计的压力,还要抚养老人和孩子,一旦面对困境不能妥善处理,就容易滋生病态心理,进而引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