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固定丁银),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
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内容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
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各省地方政府,查清各处地亩多少,按亩均摊税赋。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相关数据
摊丁以后,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这自不待言。少地农民的情况,由于以前按人征丁时,他们人数最多,又经常受到来自地主及其他有权有势者的负担转嫁,故其负担远超过按其土地财产应当承纳的比例。而在摊丁以后,按土地或田赋数均摊丁银,这部分农民土地较少,负担自然较前减轻;摊丁后绅衿优免权取消,他们的土地一例摊银,从而负担丁银的土地数量增加,也使得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一些。如下表:
直隶获鹿县八个甲摊丁前后分档人丁平均负担变化统计
100亩以上
60-99。9亩
30-59。9亩
10-20。9亩
10亩以下
摊丁前(两丁)
0。5750
0。3426
0。2187
0。1345
0。1014
摊丁后(两丁)
1。8574
0。4122
0。2242
0。1008
0。0280
负担变化(%)
+223。0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