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红艳艳的省科技厅公章背书。
“才三四个工作日就仓促拿出来的报告,果然只来得及搜索专利数据库。连公开的现有技术和行业技术标准都没来得及查。”
冯见雄得意地点点头,嘉许道:“妮可,这事儿你办的不错——换我一个男人去催,说不定还催不下来。”
史妮可刚吃了半个抹茶慕斯,听了冯见雄的话,心里却是“咯噔”一下:“你是说,你申请的这两项实用新型,其实不该被通过的?不该具备新颖性?”
妹子的反应,在冯见雄的意料之中。
“别紧张。”冯见雄示意对方稍安勿躁,然后好整以暇地解释,
“事情做到这一步,后续的细节我也不瞒着你了。这里面的法律原理,也有必要交给你,以后你才好帮我复制这个套路。
其实,我申请实用新型的这两项技术,是刚刚在业界半公开、甚至列入了个别推荐性的行业技术标准,属于‘现有技术’,按照法理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我利用了‘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和全面检索’的法律漏洞,把它申请了下来。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项技术才在专利检索库里根本查不到创新点完全重合的同类——因为即使有个别真心做学问、只懂技术不懂法律的建筑学专家、注意到这项技术,也会发现这是‘现有技术’,想当然地会觉得‘这东西根本申请不下来’。
只有我这种既有点技术常识,也精通法律,并且还精通《专利审查指南》的人,才会钻这个空子。”
实际上的操作,远比冯见雄说的要更复杂得多。
因为如果一项“现有技术”现有得太久了,行内大多数人都知道这是公开技术了,那冯见雄后续的碰瓷也是没法进行的。
真要实施这一系列操作,还得确保所挑的“现有技术”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这个“现有”不能太久,这里头还有个时效性。
换言之,一个05年下半年才刚刚曝光的技术,到05年年底被人恶意注册,这是有可能瞒天过海的。但如果对一个04年就曝光的技术这么干,十有八九只能是失败——因为圈内人都已经知道了。
其次,这个“现有”的技术,还要有被人广泛应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个很冷僻的东西,甚至是毫无商业价值的现有技术,那就没人来用、来“侵权”了——比如冯见雄此前找刘教授给人刷职称数据用的那些造假专利,就属于一辈子没人会实施的坑货。所以那种东西只能一个几千块地跑量,不能用于碰瓷。
要碰瓷,怎么也得到一条车来车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无人区碰瓷,碰谁呢?
这两点逻辑,那也是做了多年阴险大律师兼专利代理人、两方面经验都很充分的,才能体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个复制式的执行层,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冯见雄就没有多废话扫盲。
何况,说了妹子也不一定听得懂,说不定反而让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刚才冯见雄已经说出来这些话,史妮可都花了好几分钟消化。
然后妹子惴惴不安地问:“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报告、而且这几项技术其实是现有技术、有推荐性行业标准给你安利。那么应该马上会有房地产承包商‘不小心误用’了这项技术吧?然后你就打官司告上门?起诉他们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问他们收授权费?
可是对方也不傻啊,如果他们是从行业技术规范上看来的设计,他们肯定知道这是现有技术的吧?根据《专利法》,他们可以在诉讼期间提交《专利无效申请》,把你这两项本来就是瞒天过海的实用新型废掉的呀!那你前面的钱不是白投了?”
史妮可提到的《专利无效申请》,是《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救济措施。遇到专利权官司的时候,如果被告侵权的一方,认为原告的技术当初就不该被授予专利权(比如在原告申请前,该技术已经向社会公开过了),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请,并且写明所依据的证据。
国家知产局收到申请之后,会对申请方的证据进行一一审查,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哪怕申请者没提到的证据,如果知产局的审查员自己检索第三方资料查到了,可以用于证明“该项技术不该被授予专利权”,那也可以主动废掉这项专利。
而司法实践中,因为大多数“实用新型”本来就根子不稳,好多在打官司时都被废了。
冯见雄这两个专利,就属于明显经不起推敲的。
打官司时,对方真肯砸本钱弄《无效申请》,一查一个准。
这就是史妮可担心的来源。
可是,史妮可说完之后,并没有从冯见雄脸上看出任何波澜和不安。
“你觉得,我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么?”冯见雄智珠在握地微笑着。
“你讲的,是法理。我赌的,是实践惯例,是成本,是效率。
如果我有办法做到:每打一个官司,索取的赔款金额,都比对方的诉讼费加律师费加找专代事务所查新、无效申请乃至一切费用加起来的总和,还要更低——你觉得对方会继续费钱费力和我死扛到底,还是选择稍微给点钱就和解呢?”
史妮可的眼睛,一下子涨大了不少,眼神也变得颇有光彩:“你……你具体想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