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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第1页)

法经

简介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2011年及其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表述为“《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012年起删去“封建”二字)。《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他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李悝在变法过程中制定了《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它不仅对魏国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大的意义。[1]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立法目的

《法经》是李悝在相魏时编纂的。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的“重礼”思想。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按董说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

据史书记载: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领理百官,辑穆万民,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汉书·艺文志》注曰:“(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由此可见,著《法经》是身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从其内容上看,《法经》的指导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再结合《法经》在《杂律》中对于“逾制”等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经》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

时代背景

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而《十二铜表法》,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农奴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形成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史料是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劭等人撰写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晋书·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随后《唐律疏议》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至明末,董说在其编著的《七国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东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对《法经》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自此之后,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

但是,对于《法经》是否存在及有关《法经》材料的真伪,始终有学者有疑义,认为李悝著《法经》,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记》、《汉书》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说在《七国考》中所引的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就已散佚。因此怀疑《法经》是后人的伪作。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总结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亦应如此。”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

详解

主要内容

《法经》的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是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

主要体系

根据内容和篇幅,《法经》形成以下六大体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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