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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总督制度(第1页)

清朝总督制度

总督简介

清代总督,一般是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另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清代地方总督例兼右都御史,加兵部尚书衔。统管一省或两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漕督,河台因无地方则授衔如巡抚,但可加授督察院右都御史。从雍正二年(1724)设直隶总督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清代共有11位总督。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的全称“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驻奉天府,管理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宣统二年(1910)兼奉天巡抚事务。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的全称是“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雍正二年(1724)设立,管理河北和内蒙部分地区,驻保定。乾隆十四年(1749)兼直隶河道总督(北河河道总督);二十八年(1763)兼直隶巡抚。咸丰三年(1853)兼长芦盐政;同治三年(1864年)加钦差大臣;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康熙二十一年(1682)设立,管理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江宁。道光十一年(1831)兼两淮盐政;同治五年(1866)兼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地位仅次于直隶总督。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两广总督,驻广州,管理广东、广西(含海南),光绪三十一年(1905)兼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权重于湖广总督。因为两广总督管理广州这一清朝长期的对外口岸,拥有丰厚的税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总督中仅次于直隶总督、两江总督,位列第三。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的全称是“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五年(1648)设浙闽总督,管理福建、浙江,驻福州。光绪11年兼福建巡抚。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的全称(清末)“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驻武昌府,管理湖南、湖北。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的全称“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顺治十四年(1657)名陕甘总督,管理陕西、甘肃,驻兰州,兼甘肃巡抚。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兼辖新疆。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的全称“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四年(1647)设四川总督,管理四川,驻成都。乾隆14年兼四川巡抚。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的全称“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康熙三年(1663)名并为云贵总督,管理云南、贵州,驻昆明。光绪31年,兼云南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品级为正二品,如加尚书衔与各省总督一样为从一品,简称督漕、总漕。顺治二年(1645)5月年设漕运总督,驻淮安,管理鲁、豫、苏、皖、浙、赣、湘、鄂八省漕运,负责江南8省征收米石,由水路转运京师。

乾隆十八年以漕运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河道总督

简称河督、总河。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雍正七年(1729)二月开始,清朝陆续设了江南河道总督(简称江南河道总督或南河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安徽境内的黄河、淮河和运河;山东河道总督(简称河东河道总督或河东总督)主管河南、山东境内黄河和运河,驻济宁;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驻天津,管理京畿水利及防洪。雍正八年(1730),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管,南河由漕运总督兼管,东河为专任,名为河东河道总督。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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